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昆明市教育局颁发的《昆明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章 入学注册
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。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。
第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,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三章 成绩考核
第四条 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《课程标准》规定采取笔试(开卷、闭卷)口试、听力测试、实验、实际操作等形式,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体性,注重形成性评价。
第五条 美术、音乐、劳技、计算机、三防、心理、健康等学科采用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级记分制。其他学科采用百分制。学生学业成绩,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。学年总评成绩按上、下学期4:6比例评定。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占30%(学期平时成绩,按学习态度占40%,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占30%,平时测验占30%计),期中考成绩占30%(无期中考试的科目平时成绩占40%,期末成绩占60%评定),期末考试成绩占40%评定。体育、美术、音乐、劳技、计算机、三防、心理、健康等学科可以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。
第六条 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必须参加补考。补考后的各科成绩,只记及格和不及格;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参加补考的学生,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期末考试成绩评定;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,不再给予补考。补考时间一般定为正式考试的一周后与期末放假前。
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,每学年评定一次。学生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,毕业鉴定采用自我评定和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,毕业鉴定的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。
第四章 升级、留级
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留级。
1、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达五门或五门以上者(体育、音乐因生理缺陷或生病等原因,经校长批准免修,不予计算)。即予留级。
2、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四门以下(含四门)者,经补考后,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;或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,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;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。
第九条 留级学生第一年的学费一律按择校生学费交纳。
第十条 正式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,经区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学校可以令其退学。
第十一条 寄读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,学校将其退回原学校就读。
第五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第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,各科成绩及格(含补考后及格),德育、体育、劳动技术课符合毕业要求者,准予毕业。
第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予结业,并发给结业证书。
1、德育考核不合格者
就读期间违反校规、校纪,被学校给予处分,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,至毕业时处分仍未撤消者。
2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门成绩及格,其他学科有三门不及格者。
3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门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,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。
4、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。
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肄业并发给肄业证。
1、有违法行为的学生。
2、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。
3、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,休学期满,不经学
校批准,审核不复读。
4、学完规定学习年限,但达不到毕业、结业标准者。
第六章 休学、复学
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完成学习,须由家长持区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;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学习者,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,报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发给休学证明。
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,应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。每学期按规定在开学初注册。学生休学期满能复学者,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,提出复学申请,须附区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校批准,报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即可复学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,应凭区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,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。
第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。
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,须有区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提前复学期间按择校生收取学费。
第七章 退学
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家长书面申请,学校审核同意,报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退学,统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。
1、长期患慢性病,休学两年以上,仍不能正常学习者。
2、在学习期间因故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不能自理者。
3、患不能治愈的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。
上述情况须有区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
4、出国定居者(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、户口簿复印件)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学校报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按自动退学处理,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,证明上要注明“自动退学”字样。
1、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四周或累计旷课六周以上,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。
2、休学期满,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。
第八章 奖励、处分
第二十四条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、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(章),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等形式。
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,处分必须慎重,要程序规范,手续严格,处分可分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。
本条例由长城中学校长室解释。
长城中学校长室
2004年9月 |